科伦药业各供应商:
根据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,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6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13%;原适用10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9%。
鉴于双方合同约定含税单价为含增值税税率16%(农副产品10%),因此,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新税率后,请贵司将含税单价调整为新税率含税单价。
工业产品:含税单价(增值税率13%)=原价(增值税率16%)÷1.16×1.13
农副产品:含税单价(增值税率9%)=原价(增值税率10%)÷1.10×1.09
此外,3月31日之前完成发货的,请务必在3月底前开具税率为16%(农副产品10%)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4月1日起开票物资,按新含税价格执行。以上调整,请各供应商予以及时确认和支持。
特此通知
上一篇:
辽宁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开票信息变更通知
关于要求各供应商承诺变更告知的通知
下一篇:
科伦药业供应部关于调整含税单价的通知
分类:
最新公告
发布时间:
2019/03/26
浏览量